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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民营工业园

公正性和诚信性声明

发布时间:2019-07-16 09:48:29 浏览次数:1197次

1  公正性声明:

为了提高实验室活动的服务质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实验室活动的公正、科学、有效,保持实验室信誉,特作如下声明:

1.1 本中心实验室是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对本中心实验室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实验室所有活动不受任何行政、商业、金融干预,不受经济利益或其他外界压力的影响,保证做到实验室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1.2 本中心的实验室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提供检测等方面的服务。

1.3 本实验室制定了《保密程序》,对客户相关的机密、信息及专有权实施严格的保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4 本中心实验室严格按照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CNAS-CL01-A002: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1-A003: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气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1-A00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1-A01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1-G00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非固定场所外检测活动中的应用说明》、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编制实验室管理体系《管理手册》,并把《管理手册》作为中心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并提供公正性检测服务,认真履行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5 本中心实验室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和上级组织的各项质控考核,以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以上声明,愿意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客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2  保证公正性和诚信性制度:

2.1 中心任何人不得干预检测工作的公正进行。

2.2 中心全体人员必须对任何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技术判断的,包括不正当的商业、财务上的和其他(如行政上)的不良压力或利益诱惑的商业贿赂进行抵制。

2.3 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科学、准确、有效。

2.4 对所有客户均持科学、公正、诚信态度、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保证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质量。

2.5 实验室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实验室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实验室活动判断的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2.6 维护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并承担法律责任。

2.7 接受客户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对违反公正性和诚信性行为,造成损害客户和单位利益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相关规定和检验检测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3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3.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心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有关检验检测规程、规范和标准。

3.2 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保证各项工作高质、高效、按时的完成。

3.3 样品送达到现场,检验检测时间确定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检出,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超出规定期限。

3.4 不受来自商业、财政等方面的干预和其他内部和外部的行政压力,坚持秉公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违规操作或伪造数据,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与检验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介入、干预检验检测工作的进行。

3.5 报告应准确无误,不得有数据或结论性差错,其他方面的差错要降到最低程度,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6 热忱提供优质服务,对客户的投诉要求要及时调查、认真处理、客观分析、明确责任,要在5日内作出令客户满意的答复。

3.7 对客户资料、信息、检验检测样品及结果等保密。

3.8 明示中心许可资质、检验项目、检验检测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图、投诉监督栏

3.9 不允许中心员工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 相关性文件:                                                                                                        

AM/PF33《保密程序》